交通: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电动车不能免责

2018-03-16 09:23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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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3月16日讯(记者魏娜 通讯员张鹏 杨威)武汉交警大数据显示,2017年我市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23563起,其中,事故中电动车存在违法、有过错的11765起,占事故总数近5成。

  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很多人都习惯认为,电动车属于弱势一方,不用承担责任,反正机动车一方有保险。对此,武汉市交管局明确表示,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实际过错原因划定,非机动车有过错不能免责。

  2017年6月27日8时59分,朱某驾驶鄂A82***号大客车沿硃山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枫树五路路口时,黄灯亮了,他继续左转弯,此时袁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枫树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南侧的人行横道线上,闯红灯横过硃山湖大道,与朱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袁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袁某的家属认为,应该考虑其骑行的是一辆非机动车,属于弱势方等情况。武汉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队民警表示,袁某遭遇是不幸的,但法大于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路权原则,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办案交警介绍,如袁某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无责任,可获人民币70万的赔付,同责下就只能得到60%的赔付。

  2017年8月22日16时56分,邵某驾驶的车牌为粤B0H***的轿车,沿江夏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阳光大道与江夏大道路口人行横道时,遇到刘某骑着电动车闯红灯通行人行横道,两车避让不及相撞,刘某头部受伤,医院的治疗费用达6.2万元,后期费用大约还要14万。

  刘某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家人多次找到江夏交警,想让对方承担事故的全责。民警解释,刘某骑电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在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需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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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电动车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与电动车有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许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