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老龄委鼓励单位提供带薪护理时间

2018-05-21 08:54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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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5月21日讯(记者张东华 孙笑天)“父母年近70岁,身体日渐衰老,免不了住院治疗,可想请个护理假却很难。”近日,网民陈女士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去年,湖北省就出台了相关政策,只要独生子女年满60岁的父母住院,独生子女可享有一定的护理时间,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存在困难。

  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需要面临的重大问题,尤其是上世纪70年代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其父母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如何陪伴照顾老人,是每一个独生子女家庭必须面对的难题。

  去年9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子女一年可申请10天至15天护理时间照顾老人。

  

  护理时间不能简单理解为额外的假期

  近日,长江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留言板上,有不少网民反映,家中老人生病住院时,向单位请“护理假”遭拒绝。

  网民魏先生介绍,他是普通公务员。去年年底,他的父亲因脑溢血住院,得知按《办法》可申请护理时间,他提出申请。单位表示,只能休探亲假和公休假。

  网民熊先生从事交通运输行业,患有慢性病,每年的年休假均用于自身住院治疗。3月14日,他的父亲住院做手术需要照顾,但单位不批准护理时间,他只能请事假照顾父亲。

  一名匿名网民曾留言咨询,落实《办法》,武汉市是否有具体实施细则?是否能带薪护理?

  对此,市人社局留言回复,对《办法》规定的表述,并不能简单理解为,需要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另外增加10天或15天的假期。照顾老人是社会的责任,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责任,当职工需要照顾老人时,可以通过请事假、探亲假、年休假、调整休息时间等方式挪出护理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不同假期的规定执行。

  护理时间每年累计计算

  《办法》该如何解读、落实?5月11日,省老龄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去年12月《办法》开始执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该负责人解释,《办法》里提出的是“护理时间”,而不是护理假。护理时间的申请,需所照顾的老年人必须是失能或者患病住院。子女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享受护理时间。《办法》规定的护理时间每年累计计算。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网民魏先生反映单位不执行护理时间一事,省老龄委曾发函给相关单位,强调《办法》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该负责人还说,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省老龄委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积极支持员工,以实际行动关心、关爱父母,非独生子女申请10天、独生子女申请15天的护理时间之内的,让其能够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责编:陈玉君